(一)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工作的法律、法规和方针、政策;研究起草地方性法规、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。
(二)负责编制本市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;研究确定本市科技发展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;研究分析科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;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、共性技术研究与攻关。
(三)组织制定本市应用基础研究、高新技术发展以及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研究的政策措施;负责统筹协调应用基础研究、前沿技术研究、重大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、共性技术研究;承担科技部下放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、科技成果推广、技术市场的有关管理职责。
(四)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自主创新产业化重大项目实施中的方案论证、综合平衡、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;推动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工作。
(五)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科技资源共享的政策措施,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,优化科技资源配置;推动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。
(六)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;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,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;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,推动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。
(七)组织拟定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,促进以改善民主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,指导可持续发展综合实验区的建设。
(八)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;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;提出相关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的意见,优化科研机构布局。
(九)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;负责归口管理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使用的监督管理。
(十)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,提出相关政策建议,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技人才的培养、选拔和两院院士候选人的提名、遴选工作。
(十一)制定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;制定促进技术市场、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;负责技术市场、科技保密管理工作和科技奖励组织实施工作;负责科技信息、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。
(十二)研究拟定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;负责科技外事和国际科技合作工作;负责对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科技事务工作。
(十三)指导协调区县科技工作;做好中央在津科研机构有关业务工作的协调、服务;负责国防科技信息动员工作。
(十四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[4]